諾基亞公司保證書有限保證 按照以下條款和條件,諾基亞行動電話公司 (以下稱 "諾基亞") 保證該 "諾基亞" 行動電話產品與/或 "諾基亞" 所產附、配件 (以下稱 "產品") 在材料和工藝方面無缺陷:
- 行動電話、數據產品及所有 “諾基亞” 所產附、配件(電池除外)的有限保證期為自購買之日起十二 ( 12 ) 個月。
- "諾基亞" 產電池的有限保證期:
- 2009 年 01 月 01 日之後上市的產品:有限保證期為自購買之日起六 ( 6 ) 個月。 -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上市的產品:有限保證期為自購買之日起十二 ( 12 ) 個月。
- 有限保證僅適用於 "產品" 的初始消費購買者 (以下稱 "消費者"),不可轉讓給後繼購買者/最終使用者。
- 有限保證僅適用在本文件結尾處所列出的國家和地區之一購買 "產品" 的 "消費者":有限保證僅在 "諾基亞" 意圖銷售 "產品" 的國家和地區有效。
- 在有限保證期間,"諾基亞" 或其授權的服務網將根據 "諾基亞" 的選擇,用新的或工廠重新製作的替換件,或者修理或者更換任何有缺陷的“產品”或其一部分,並將可正常運作的 "產品" 交給 "消費者"。修理或更換 "產品" 時所用的零件和人工都不向 "消費者" 收費。所有被更換下來的零件、電路板或設備都將成為 "諾基亞" 的財產。外殼和裝飾性的零件應在裝運時沒有缺陷,因此不包括在本有限保證條款的範圍內。
- 經修理 "產品" 的有限保證期為原有限保證期所剩下的時間,或從修理之日起九十 (90) 天,以這兩者中較長的時間為準。
- 應 "諾基亞" 或其授權服務中心的要求,"消費者" 必須提供購買收據或其他可證明購買日期和地點的資訊。
- 在將 "產品" 運往 "諾基亞" 及其授權服務中心,以及從這些地方送出的過程中的運輸、遞送和處理費用均由 "消費者" 承擔。
- 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消費者" 將不能受到本有限保證條款中規定的保障:
- "產品" 曾受到:非正常使用、非正常情況、不當儲存、暴露在潮溼環境中、暴露在過高或過低溫度或類似環境情況下,未經授權的修改、未經授權的連線、未經授權的修理 (包括但不僅限於在修理中使用未經授權的備用零件)、誤用、疏忽、濫用、事故意外、改動、不正確的安裝、不可抗力、食物或液體濺灑,不正確地調整控制開關、或其它超出 "諾基亞" 的合理控制範圍的行為,包括消耗性零件 (如保險絲) 的缺陷和天線的斷裂或損壞、除非這些是直接由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所引起的,以及 "產品" 的正常磨損。
- 在適用的有限保證期內,"消費者" 未將關於 "產品" 的缺陷或故障告知 "諾基亞"。
- "產品" 系列號碼或附、配件日期代碼遭去除、損毀或塗改。
- 缺陷或損壞是由行動電話系統在功能方面的缺陷,或是外接天線接收信號不足引起的。
- 與 "產品" 一起使用或連接起來的附、配件不是 "諾基亞" 提供的,或不適合與 "諾基亞" 行動電話一起使用,或者 "產品" 被用於非其意圖使用的用途。
- 電池短路、電池或電池單元的密封包裝被破壞、或者有人為損壞的痕跡,或是電池被使用在非其被指定使用的設備上。
- 如果在有限保證期內發生問題,"消費者" 應採取下列的步驟:
- "消費者" 應該將 "產品" 送回到購買的地方進行修理或更換。
- 如果按 (a) 項執行不方便,"消費者" 應與當地的 "諾基亞" 辦事處聯繫,索取最近的授權服務中心的地址。
- "消費者" 應安排將 "產品" 送到授權服務中心。從裝置上拆除 "產品" 的相關費用並不屬於本有限保證的範圍。
- 如果需要不屬於本有限保證的範圍的零件與人工,"消費者" 將需支付相應的費用消費者應負擔與重新安裝 "產品" 有關的費用。
- 如果 "產品" 中有某些運營商設定的能 (如鎖定SIM卡),"諾基亞" 保留在提供服務前讓 "消費者" 詢問相關行動電話運營商的權力。
- 如果 "產品" 送回 "諾基亞" 時已過了有限保證期,"諾基亞" 將採用其通常情況下的服務政策,並向 "消費者" 收取相應的費用。
- 任何適銷性的默示保證,或是對於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的默示保證,僅限於前列的有限保證期內。否則,前述有限保證條款就是購買者僅有的補償,而且取代其他所有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證。"諾基亞" 對於附帶的或間接的損失或預期利益或利潤的損失,談話隱私的損失或損害,以及由於使用或無法使用 "產品" 而導致的停工或資料的損失或損壞等情況,不承擔責任。
- 本有限保證所提供的權益是對各國家和地區適用的強制性立法規所定的其他權利與救濟的補充。
- "諾基亞" 不承擔,也不授權其授權服務中心或個人或實體為其承擔,任何超出本有限保證中所明訂範圍以外的責任和義務。
- 所有保證資訊、產品功能和規格有可能隨時修改,恕不另行通知。
- 如上列第四條所述,本有限保證在下列國家和地區境內有效:澳洲、孟加拉、文萊、柬埔寨、斐濟、關島、香港特別行政區、印度、印尼、寮國、澳門、馬來西亞、緬甸、紐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中國大陸、新加坡、韓國、斯里蘭卡、大溪地、臺灣、泰國、菲律賓及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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